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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2023年8月11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接到市公安局转省公安厅关于王*旺举报陈*旭洗钱罪的信访材料后,示范区公安分局主动批转刑侦大队核查处理。经调查,没有证据证实陈*旭有涉嫌作伪证及洗钱的情形,经询问王*旺,王*旺亦称没有证据证明陈*旭洗钱。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示范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于2023年9月21日对关于王兴旺举报陈*旭作伪证及洗钱一案下达不予立案决定书。王*旺对该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示范区公安分局经核查,于2023年11月17日下达刑事复议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1月22日,王*旺向平顶山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同年12月2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经审查,对王*旺下达刑事复核决定,维持示范区公安分局的复议决定。
王*旺不服平顶山市公安局复核决定,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4年9月5日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下发建议函,要求我局对信访人王*旺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和递交的新证据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答复。
我局根据新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函送达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一是王*旺提供的补充证据在原卷宗中已提供,没有新证据;二是王*旺提出控告的平顶山市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湛河区)、平顶山市佰鑫特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湛河区)、平顶山永星泰工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卫东区)三家公司涉嫌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因涉及的三家公司注册地都不在我辖区,示范区公安分局没有管辖权,请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有相应管辖权的单位依法办理。
反映人王*旺举报陈*旭作伪证及洗钱一案,经我局核查,没有证据证实陈*旭涉嫌犯罪,并依法向反映人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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