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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343
信件名称: 关于城乡分局局长董备战有案不立涉嫌包庇犯罪分子的控告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4-10-11
信件内容: 本人向平顶山新华区检察院控告陈红旭等人涉嫌洗钱、逃税、虚开发票和帮助伪造证据等刑事犯罪。涉案金额数千万,有大量的证据(银行流水、庭审记录、证人证言等)为据,基本坐实上述犯罪事实。新华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弘军,承办人刘昕)经审查后,于9月19日提出检查建议,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给被控告人所在单位。经电话确认该分局也的确收到检查建议,但是该分局局长董备战以需要开会研究为名,压着本案不处理,至今已经过去20来天了还是杳无音信。 另外本案在去年曾被河南省公安厅督办过,是涉案金额数千万,给国家造成损失数百万的刑事大案,望您以国家利益为重,立即处理。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回复时间: 2024-10-28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2023年8月11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接到市公安局转省公安厅关于王*旺举报陈*旭洗钱罪的信访材料后,示范区公安分局主动批转刑侦大队核查处理。经调查,没有证据证实陈*旭有涉嫌作伪证及洗钱的情形,经询问王*旺,王*旺亦称没有证据证明陈*旭洗钱。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示范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于2023年9月21日对关于王兴旺举报陈*旭作伪证及洗钱一案下达不予立案决定书。王*旺对该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示范区公安分局经核查,于2023年11月17日下达刑事复议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1月22日,王*旺向平顶山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同年12月2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经审查,对王*旺下达刑事复核决定,维持示范区公安分局的复议决定。 王*旺不服平顶山市公安局复核决定,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4年9月5日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下发建议函,要求我局对信访人王*旺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和递交的新证据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答复。 我局根据新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函送达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一是王*旺提供的补充证据在原卷宗中已提供,没有新证据;二是王*旺提出控告的平顶山市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湛河区)、平顶山市佰鑫特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湛河区)、平顶山永星泰工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卫东区)三家公司涉嫌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因涉及的三家公司注册地都不在我辖区,示范区公安分局没有管辖权,请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有相应管辖权的单位依法办理。 反映人王*旺举报陈*旭作伪证及洗钱一案,经我局核查,没有证据证实陈*旭涉嫌犯罪,并依法向反映人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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