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特殊群体接受教育权利政策
发布日期:2025-06-12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入学就读。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各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认真摸清本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底数,落实“一人一案”,实施分类安置,由就读(送教)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确保应入尽入。
(三)落实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各招生学校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类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根据规定优先安排至公办义务教育中小学校。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