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文号 | 平示范办〔2020〕81号 | 索引号 | 744073608-00000-2020-00002 | 关键词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 |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助力全市脱贫攻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河南省省住建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村镇〔2017〕12号)和《平顶山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平脱贫攻坚办〔2018〕63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会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责任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中保障住房安全的战略部署,把4类重点对象放在危房改造的优先位置,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准实施,确保2020年以前完成现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
二、改造对象的确定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09〕69号)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经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已纳入整村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对实施过危房改造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又重新成为危房的,不能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
当年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住房信息系统”,并上报市住建局列入年度改造计划。按照政策要求,对4类重点对象新增的危房要及时登记、录入并列入改造计划,做到有危必改,不漏一人。要对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提前谋划,早做安排,不等不靠提前开工,原则上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存量要在当年9月底前全部改造完毕。
三、审批标准和档案管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申请流程:1、户主自愿(持户口本、身份证、相关证明等)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具体对象并张榜公示后上报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3、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并审核相关资料;4、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汇总农户信息后送至区民政部门核实身份;5、民政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在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村张榜公示名单;6、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房进行鉴定;7、危房户自主实施房屋修缮或新(翻)建工程;8、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9、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建、财政、村镇建设部门逐户复核;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程序,认真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三)档案管理
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农户档案资料,保证资料信息准确完整;加大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频次,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应与改造工作同步。每年底区村镇办、民政部门要及时调整更新贫困户信息,确保改造对象信息准确无误。区村镇办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电子档案,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保存改造农户的原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行政村保存改造农户的基本信息资料。
四、合理确定建设方式 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租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鼓励推广加固改造方式,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
五、细化建房面积标准完善居住功能
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结合平顶山地区风俗习惯、气候特点等情况,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厨房、卫生间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建房控制面积,这部分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
对于自建房的农户要事先绘制设计自建房草图,由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构安全和面积要求,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农户在开挖地基阶段,要及时通知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测量建设面积,防止超面积建房。对因子女结婚、赡养老人等特殊原因需超面积改造的4类重点对象,要经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批准,到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纪检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对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先预留空间和接口,待脱贫后自行解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农房改造后应达到本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配套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六、加大资金支持和筹措力度
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并适当提高了补助标准。省级财政也将继续安排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列入中期财政规划予以保障。根据目前我市4类重点对象存量,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每户补助2000元,县(市、区)财政每户补助1000元,帮助4类重点对象改造危房。对于无自筹能力且居住在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的住房保障,由区管委会整合涉农扶贫资金或投入财政资金进行兜底解决。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示范区将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优先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等扶贫项目支出。
可按照中央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统筹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互帮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积极发挥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和建材器具等,鼓励志愿者帮扶,帮助4类重点对象改造危房。
七、加强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拨付
改造房屋竣工后,由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实施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并由验收人员亲自签字。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召集住建、财政、村镇建设等部门逐户进行复核。对于原有危房未拆除的不予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拨付补助资金。危房改造要竣工一批验收一批,完成验收后及时报区级财政和村镇办拨付资金。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尽早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当年任务年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有效协议的基础上,报请区财政局、村镇办批准,可以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队。原则上,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账号上后,应由户主本人领取,严禁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代领。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市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由区财政局、村镇办制定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细则。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各类对象补助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1.C级危房维修10000元以内,并提供维修材料价格清单;2.非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改造12000元-30000元;3.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14000元-40000元;4.无自筹资金能力和需政策兜底解决住房安全的特困户,按照改造房屋面积下限标准,示范区管委会全额保障。
八、抓好质量安全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精神,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等要求,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九、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明确责任
(一)成立示范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村镇建设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财政、民政、村镇建设部门及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村镇办:负责具体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年度任务的统计上报、分解下达、绩效评价,做好协调、技术指导,及时将各类信息汇总上报给市住建局和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和资金拨付工作。
民政局:做好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身份识别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认定、配合村镇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
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区村镇办要根据其他成员单位识别认定筛查情况最终确定改造对象名单,并及时分解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督导通报,确保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扎实健康快速推进。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村镇办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完善机构,补充人员,确保经费。
(二)建立奖惩机制
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部门要表彰奖励,优先提拔重用;对于工作中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进度缓慢、导致年度改造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单位和个人,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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