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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4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121行动计划”的意见》(平政〔2018〕37号)的工作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领导,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步伐。现就支持示范区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领导,成立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企业上市工作专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刘明毓任组长,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可建宏任常务副组长,党工委委员、管委会调研员范亚宏管委会调研员赵国良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国土建设环保局、财政局、平新产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税务局、环保局金融办、科技局、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区金融办副主任何少甫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后备企业培育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动态数据、成长性等具体情况,及时发现具备上市潜力的成长型企业。按照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等不同市场上市的要求,分类、分阶段,有区别、有重点地进行培育,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专项推动,动态调整。

三、支持企业规范运行

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在准备上市过程中,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满足上市要求,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支持相关企业,鼓励其继续开展上市工作:

1.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规范财务记录产生的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

2.因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产生的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

3.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4.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水、电、气(热)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有关部门应依法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四、分段奖励企业上市

按照《平顶山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121行动计划”的意见》(平政〔2018〕37号)要求分阶段按比例给予上市企业奖励,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奖励报批工作由区金融办负责。

五、构建最优上市环境

1.上市辅导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股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过程中,需要在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消防、房产过户、环评、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社保(公积金)证明等方面办理合规性证明函件或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办理,及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要按照“一次办妥”改革要求,实行联合办公、联审联批、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2.上市辅导企业因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涉及产权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登记处理。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变更、国有资产转让、税费缴纳、国有及集体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本着尊重事实、简化程序、灵活处置的原则,为企业上市提供便利。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3.发展改革规划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要向国家、省、市推荐上市辅导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并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现代物流、农业结构调整、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小巨人)专项扶持、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补助、国家创业投资引导等政策性资金方面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4.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上市辅导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区财政局要对上市辅导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还贷周转金等予以优先支持。

5.对已经和中介机构签约进入上市实质阶段的上市辅导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区企业上市工作专班要根据企业意见建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策”办法,为企业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争取企业上市工作早日实现重点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