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
关于印发《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科(室)、执法队、中心所:
为贯彻上级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公章的使用管理,现制定《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章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机关公章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党支部公章和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公章,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各类公章。
第三条 机关公章的使用管理。
1、印章管理实行科室领导负责制,专人保管。
2、印章应放置于安全保险的地方,防止丢失或被盗用。
3、用印前,必须详细填写用印审批单或检查有无领导批准用印的签字,不得擅自使用公章。
第四条 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公章。
1、使用局党支部公章,须经党支部书记审批签字或由党支部书记授权局领导批准。
2、使用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公章,须经局领导审批签字。
3、使用局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
4、使用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公章时,须经科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五条 用印人、经办人,有关领导审批,必须实行签字制度,不得打印或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