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医生
聘用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出台《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随着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量不断增加,现有的乡村医生的技术能力水平难以满足当地老百姓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患者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只能往上一级医疗机构寻求服务,加剧了村卫生室病人的流失,加重了上级医疗机构的服务压力,影响了国家医疗体制改革中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的难度。
为加强我区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强化村医队伍建设,切实转变村医身份,提高乡村医生待遇,解决符合条件在岗村医养老保障待遇和增强乡村医生医疗风险防范。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三、《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乡村医生聘用条件
现已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三)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5周岁。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卫生室,可对超过65周岁的乡村医生实行返聘。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后,报区计卫局批复同意,办理返聘手续。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2、明确乡村医生权利和义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加强自身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改善、提升服务态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
(八)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3、强化管理培训指导
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区计卫局负责制定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每年对全区乡村医生进行1次考核。 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停止执业,可以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执业,区计卫局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聘用终止。
4、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北海市相关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开展村卫生室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管理、乡村医生基本工资补助和各项保险补助经费核拨的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业务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将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基本工资发放、购买社会保险、购买医疗责任险和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各级考核方案必须包括明确的激励工作奖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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