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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18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解读

2021年6月10日,示范区管委会印发了《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平示范管〔2021〕3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招商引资则是实现开放发展的重要途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9年10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上强调,要支持地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2020年8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国家及省、市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示范区管委会在系统梳理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文件和充分借鉴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8部分共30条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意见,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推动示范区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及特色

示范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共分八个部分、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政策、第三章奖励政策、第四章金融扶持、第五章审批服务、第六章安商政策、第七章引荐人奖励、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规范明确了《奖励办法》适用的主体对象和范围。

第二章 土地政策,参考平政[2016]8号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去产能助脱困降成本优供给的实施意见》对产业项目的用地保障方面,土地出让方式进行介绍,在法律法规权限范围内分别提出不同的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章 奖励政策,提出12条奖励细则,推动扩大有效投资。结合示范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方向,以及近年来示范区的实际情况,对投资企业在经营场所、生产要素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鼓励投资人收购、续建、盘活原有停工项目。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扩大出口创汇。明确了奖励办法适用对象标准兑现流程。

第四章 金融扶持,参考平政[2016]8号文,结合示范区实际,大力度扶持总部经济和金融产业的发展。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分类奖补,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奖励等政策。

第五章 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服务型行政,对入驻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制。

第六章 安商政策,压实责任,强化落实,推进项目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强化保障措施。

第七章 引荐人奖励,鼓励以商招商、亲情招商,结合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对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及引进项目的团队、引资个人(不含示范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实施奖励。对招商引荐有突出贡献的,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八章 附则,《奖励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协议,按原协议享受优惠政策。与其他招商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不重复适用。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区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奖励办法》结合了示范区近年来发展情况,进一步增强了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整合了各类主体对象和政策措施,新增了金融产业、总部经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以及招商引荐人的奖励办法。为示范区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制定了更加开放、更加明晰、更有含金量的招商选资优惠政策,是我区近年来招商选资领域最系统完备的政策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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