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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1 来源: 浏览次数:
文号 平示范办〔2023〕50号 索引号 744073608-00000-2023-00001 关键词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

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表彰的对象为达不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所规定的见义勇为确认条件,但是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

第三条  申报人或举荐人可以是行为人,也可以是见义勇为志愿者,近亲属、受益人、目击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受理单位为事件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站(派出所)、区见义勇为协会。

第五条  区见义勇为协会收到证明材料后,对见义勇为性质进行调查并报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或备案。区管委会对事迹突出,在本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

对确认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人员(群体)在本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给与一次性奖励5000元,颁发荣誉证书;在本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给与一次性奖励3000元,颁发荣誉证书;在本区范围内内有一般影响的给与一次性奖励1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对示范区户籍居民在外地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未受到发生地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核实属实,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其余规定要求均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9日行,有效期5年,由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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