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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5-11-12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办理

二、办理条件

申请低保,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低保标准(2025年低保标准分别为: 城市697/人/月的困难家庭。(注意: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2.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即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三、资金发放标准

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97/月261.5元/月分别达到月人均不低于348.5元月、261.5元/月

电费补贴:每户每月5.6元,每季度16.8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所含内容:

1.申请书、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3.如属大病重残家庭还需提供:重特大疾病患者需要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或委托村民组长向村(居)委会提交申请。

(二)村(居)委会组织调查、评议、审核和公示。

1.对受理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一认真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

3.召开民主评议。

4.民主评议后,村(居)委会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册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批。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批材料后复审,通过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做出审批决定。

2.符合条件的,颁发《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将审批人员名册报备民政局,并录入低保系统,同时在村(居)委会公示栏长期公示。

(四)民政局联合财政局下拨低保资金。

民政局每月通过低保系统导出当月人员名册,统计人数及低保金额,会同财政部门,下拨当月低保资金,由财政部门造册打卡到户。

六、办理时间、地点

1.办理时间:工作日均可办理

2.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民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