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临时救助
发布日期: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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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条件:
1、属于示范区常住人口;
2、城乡低保边缘群众;
3、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4、区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对象。
申报要件:
1、个人申请;
2、个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3、因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和支出凭证,因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申请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4、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审批流程:
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公示→区人力资源和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公示→发放救助金
备注:实行临时救助委托办理制度1750元以下(含1750元)救助可由镇、街道按照审批程序,直接审核审批救助。
承诺时限:
自接到镇、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