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类】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防汛应急预案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全面加强防汛应急管理,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汛工作要求,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灾害的防范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防汛应急预案》《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顶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防汛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守住不发生群死群伤底线,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坚持党政共管、逐级包保。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市区乡村逐级包保责任制,压紧压实日常防范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领导责任。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按照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与左右岸、地区与部门、近期与远期等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4)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建立部门预警、率先响应,统一指挥、共同应对,避险为要、专班处置的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高效应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区减灾委员会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作为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专项指挥部。
指挥长: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指挥长: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指挥长:相关管委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区新闻中心、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事务中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区招商融资促进局、区教育服务中心、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服务中心、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团工委、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城区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区防指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贯彻实施省、市防汛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拟订区级有关政策和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主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防御洪水预案(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督导检查;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及主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洪涝干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区防指下设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区防办主任由分管水利的管委会副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防办常务副主任、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区防办副主任。
区防办主要职责:区防办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防汛应急预案》《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抗旱应急预案》,指导相关部门编制专项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应对情况,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2区防指工作专班
区防指设立指挥调度、综合信息、抢险救援、联合保障、舆论宣传等5个工作专班。启动四级或三级应急响应时,工作专班以区应急局相关科室和所属单位为主体组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交通、城管等单位按区防办要求参与;启动二级或一级应急响应时,工作专班由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在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对集中办公,共同支撑区防指工作。专班组成人员由市防指在每年汛前调整公布。
2.1.3区防指前方指导组
发生重大以上洪涝灾害(启动防汛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由区领导担任组长的区防指前方指导组,赴一线指导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督查指导专家组并入前方指导组。
2.3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道)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2.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组织,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在本级或属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准备
3.1责任落实
区防指要督促各单位落实地方防汛行政责任人和主要堤防、水库、城区、重要设施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在汛前向社会公布。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行政区域及水库、河道、险工险段、水闸、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防汛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防汛责任人必须按要求履行防汛职责,入汛后必须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地区;防汛关键期必须加强值守备勤、在岗到位;遇到突发灾害必须进入应急岗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3.2预案准备
区防办要指导监督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一区一案、一镇(街道)一案、一村(社区)一案、一水库一案的要求,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形成全区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区水利局负责修订《示范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以及有管辖权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修订《示范区消防救援队伍洪涝灾害救援预案》,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修订《地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农村防汛交通保障应急预案》,新城区供电公司负责修订《防汛电力保障应急预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本行业、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报备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汛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
3.3工程准备
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城市排水防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教体、民政、发改、经发中心、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学校、养老机构、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交通、医院、危化品储运、电力、通信、供水、能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
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有紧急避险安置任务的镇(街道)按照专项规划和预案,做好安全建设、运用准备和避险转移工作。
3.4隐患排查
要持续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城市排水防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按照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防汛风险辨识管控,建立“隐患、任务、责任”清单,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防汛风险隐患。
3.5队伍准备
(1)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力量。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防汛抢险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设施设备启闭及风险隐患排查处理、险情前期处置等任务。
(2)基层防汛抢险救援力量。每个镇(街道)建立不少于20人的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行政村要结合民兵连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3)示范区防汛抢险救援力量。示范区要组织防汛抢险救援突击队伍,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承担辖区抗洪抢险救援任务,防汛抢险救援力量由区应急、水利、住建、城管、自然资源、消防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区级不少于50人。
3.6物资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准备,做到装备器材入库,物料上堤、上坝、上关键部位。
有防汛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区重点镇(街道)、行政村要配备卫星电话,确保极端暴雨情况下通信通畅。
3.7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坚持“避险为要”,制定应急避险预案,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小流域洪水、山洪和地质灾害高危区、低洼易涝区、涉山涉水景区、危旧房等危险区域,镇(街道)责任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对老弱病残孕及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要逐一明确责任人。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营救被困人员的主力军,在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8救灾救助准备
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和资金准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9技术准备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能力,构建防汛指挥“一张图”“一张网”的指挥信息平台,为研判调度、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10宣传培训演练
区防指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广泛开展防汛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区防指每年汛前组织区级行政首长进行防汛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应急处突能力。要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防汛责任人的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开展预案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
区防指一般1~2年至少举行一次防汛抢险综合演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防汛应急演练。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汛应急演练。
4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汛期,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服务中心、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区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风险提示
在强降雨来临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分析行业(系统)的风险隐患,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向有关镇(街道)和管理单位发送风险提示单,并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3风险管控
有关镇(街道)和管理单位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有关信息,并同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在岗在位;紧急防汛期,实行24小时滚动监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单位。
5.1气象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重要天气报告、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发挥属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先导作用。与同级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实现服务产品信息共享,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5.2水文监测预报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河道水库洪水信息;水工程出现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5.3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监测和预警工作,要科学设定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区水利部门要按照省级24小时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督促风险区域内各镇(街道)水利部门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通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雨水情,及时发布强制性预警信息,提请基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避险工作。镇(街道)、村(社区)、相关企业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相关责任人接到强制性预警或监测到雨量计预警报警或观测到河道水位上涨至危险值时,要立即果断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5.4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查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报告属地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5.5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
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积水点、地下空间监测预报,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既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工委、管委会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
5.6预警与响应
(1)各级防指强化预警“叫应”统筹协调,明确预警发布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叫应”职责,加强对同级行业部门及下级防指预警“叫应”机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级防汛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并采取应急措施后要及时反馈,确保既要“叫醒”也要“回应”。
水利、城管等预警发布部门明确需要“叫应”的具体对象和时限,依据预警种类和级别在规定时间“叫应”同级防指指挥长及防办负责人。
防办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第一时间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报告,并逐级“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村(社区)防汛责任人。
气象部门发布部门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区气象局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商定方式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同时电话“叫应”同级防汛指挥部门。同时通过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前商定的渠道提醒预警覆盖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村(社区)防汛责任人。
镇(街道)责任人收到预警信息后负责“叫应”到村(社区)防汛责任人。
预警发布部门和属地防指建立“叫应”反馈制度,明确反馈方式和时限,并采取可行措施核实检查,督促被“叫应”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基层责任人接到转移避险指令后,应立即组织转移避险,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指令发布部门。
(2)水利部门要建立山洪灾害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区镇(街道)村组户5级责任人接到“准备转移”或“立即转移”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回复,并做好群众转移准备或立即组织转移。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
(4)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发出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本系统采取预警应急行动,加强值班值守,动员行业力量,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同时,要将相关预警信息迅速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相关方面。
(5)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和降雨情况,迅速到岗到位,适时启动部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应急保障和交通管控、疏导,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
区防指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一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区防办主任签发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常务副主任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对符合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相关部门和灾害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本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组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并同时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指相关部门和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与区防指应急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等级。
6.1四级应急响应
6.1.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区级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报告。
(2)主要防洪河道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沙河中汤站警戒水位为211m);或堤防出现局部滑坡或较大范围渗漏等一般险情,或其他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白龟山水库水位达到102.83米(二十年一遇)时。
(4)主城区湛河发生一般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6)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发生一般险情。
(7)辖区内因降雨出现一处较大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积水时。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6.1.2响应行动
(1)区防办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应急局、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研判防汛形势,做出工作部署,加强雨情、汛情监视,区防指督查指导相关单位在一线做好防汛工作,将情况上报区防指并通报成员单位。
(2)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3)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调度,督促、指导本行业防御措施落实,开展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4)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7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5)有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每日17时向区防指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6.2三级应急响应
6.2.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区级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报告;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气象局又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报告。
(2)主要防洪河道多个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堤防出现管涌和较大范围发生滑坡等较大险情,或其他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白龟山水库水位达到102.98米(五十年一遇)时。
(4)主城区湛河发生较大险情。
(5)大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发生较大险情。
(7)区内因降雨出现三处较大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积水时或一处大面积(超过4平方公里)积水时。
(8)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6.2.2响应行动
(1)区防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服务中心、区应急局等市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滚动研判防汛形势,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区防指督查指导相关单位在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并通报成员单位。
(2)区防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在区应急指挥部值班,启动市防指工作专班。
(3)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预置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4)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调度和隐患巡查应对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指。
(5)气象局每日8时、12时、18时前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日8时、17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日17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区应急局每日17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服务中心、区水利局等单位根据区防办要求派员进驻区防指。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7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6)有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应对措施,落实直达基层责任人的临灾暴雨预警“叫应”机制。每日17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6.3二级应急响应
6.3.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区级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报告;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气象局又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报告。
(2)主要防洪河道2条以上主要防洪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河段、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白龟山水库水位达到103.71米(一百年一遇)时。
(4)主城区湛河发生局部漫溢。
(5)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发生重大险情。
(7)辖区内因降雨出现五处较大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或两处大面积(超过4平方公里)或一处超大面积(超过8平方公里)积水时。
(8)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6.3.2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区防办主任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启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区防指工作专班,支撑区防指工作。
(2)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新闻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滚动研判防汛形势,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3)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相关区领导带领的区防指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
(5)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程调度和隐患巡查应对,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强降雨时党工委、管委会根据预报和实际情况,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有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应对措施,落实直达基层责任人的临灾暴雨预警“叫应”机制,及时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县级领导按照包保责任及时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6.4一级应急响应
6.4.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必要时启动区级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报告;或市气象局预报、实测降雨量满足以下两项其一:3小时内降雨量达150毫米、24小时内降雨量达300毫米。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白龟山水库水位达到106.81米(一千年一遇)时。
(4)主城区湛河发生多处漫溢。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发生特别重大险情。
(7)辖区内出现严重内涝。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6.4.2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防汛形势,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区防指指挥长或其指定的副指挥长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启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区防指工作专班,支撑区防指工作。
(3)根据需要并报经区党工委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根据需要派出由相关领导带队的区防指前方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和综合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全面投入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抢险救援。
(6)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程调度和隐患巡查应对,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7)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3时、17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7时、13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8)强降雨时党工委、管委会根据预报和实际情况,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9)有关镇(街道)在区前方指挥部领导下,充分调动本地区所有资源,全力投入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区级领导靠前指挥、驻守一线,抓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落实。
(10)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申请调动市相关抢险队伍帮助救援,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6.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5.1水利工程出险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地方水利部门立即组织抢早抢小,全力做好险情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利部门。
(2)属地政府及时组织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险情实际或地方请求,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
(4)水利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地方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消防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疏散和营救工作。
(6)区防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救援协助工作,必要时报请市防办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6.5.2山洪、地质灾害
强降雨引发山洪暴发,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设立前方指挥部,全力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气象局、区水利局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
(3)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4)区防办协调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5)区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6)消防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疏散和营救工作。
(7)区防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救援协助工作,必要时报请市防办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6.5.3城市严重内涝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1)城市管理部门立即将险情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将险情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城市管理部门立即调动排水抢险力量开展抽排水,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救援装备、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3)地方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部门加强交通管制、疏导。电力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4)区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排涝抢险救援工作。
(5)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区水利局视情增派专家组。
6.5.4人员受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1)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将人员受困情况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开展营救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联系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听取救援工作方案,提出要求和建议。
(4)区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人员搜救转移工作。
(5)属地政府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6.5.5重要基础设施受损
因暴雨洪水造成交通严重受阻,供电、通信、供水、供油(气)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大范围中断。
(1)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将险情、灾情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将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区防指,区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服务中心、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及新城区供电公司等单位根据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技术支撑。
(4)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服务中心协调受损农村公路的抢修,做好公路保通;区公安分局指导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新城区供电公司组织受损公用电力设施的抢修,协调电力调度,开展抢修复电;区城市事务综合服务中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供气,组织开展受损设施抢险;区防指协调队伍、物资支援险情抢护。
(5)区防办组织协调其他社会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6)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工程抢修情况,提醒市民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6.5.6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
水库、河道水位保持高位运行,可能出现溃决险情,急需组织危险区内群众转移避险。
(1)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协调人员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区防指。
(2)区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全力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做好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
(3)属地政府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救灾物资。
(4)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
6.5.7大规模人员滞留
因暴雨洪水导致学校、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内滞留大量人群。
(1)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成立前方指挥部,调派公安、安保等力量做好秩序维护,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做好医疗保障,调拨食品、饮用水,解决滞留人员饮食问题,全力安抚、疏散滞留人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2)区防指视情派出前方指导组,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全力做好滞留人员疏散、安抚工作,根据需要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维护现场秩序。
(3)区农业农村和科技服务中心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区应急指挥中心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4)各部门加快抢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输能力。
(5)属地政府组织慰问活动,及时安抚滞留群众情绪,及时就近安排宾馆、院校解决滞留人员住宿问题。
6.6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发生洪涝灾害后,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属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属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出现洪涝灾害后,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7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区防指根据洪涝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经过会商研判,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当出现下列条件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预警解除报告或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主要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基本结束。
(4)灾情基本稳定。
7信息报送及发布
7.1信息报送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应急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情管理杜绝信息迟报瞒报问题有关通知》和区防指有关要求,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各级防办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能源、工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健全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及时报告工程设施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区级防指要在险情灾情发生后20分钟内报告市防指,同时可越级向省防指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后续根据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可能导致水库垮坝、主要堤防决口、重大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灾情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杜绝在其他信息中一并上报。
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归口报送各类防汛信息。区防办及时向市防办和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防汛工作动态。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区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在2日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区防办。
7.2信息发布
防汛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洪涝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要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涉及人员伤亡的要及时报告区防指。
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区防指汇总核实相关信息后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8善后工作
8.1善后处置
属地政府根据洪涝灾害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洪涝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慰、补助或补偿。
8.2救灾
(1)发生洪涝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4)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3防汛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8.4调查评估
重大洪涝灾害发生后,区管委会组织应急、水利、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属地党委、政府也要积极对洪涝灾害处置进行复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8.5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洪涝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气象、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区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洪涝灾害损失情况,出台支持受灾地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区国土建设环保局根据倒损民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民房情况进行评估,做好受损民房的质量评估工作。以区管委会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的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拨付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根据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结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补助资金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依据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
9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结合日常检查、预案演练、防汛救灾等工作实际,及时组织预案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增强预案体系整体性、协调性、实效性。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洪涝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做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其他专项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6年4月29日起实施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