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民政局 新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农村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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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新城民〔2015〕4号
新城区民政局 新城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农村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
通 知
滍阳镇、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动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农村籍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新城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新城区城乡一体化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等4个方案的通知》(平新工〔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优待金:从2015年1月1日起,农村义务兵优待金补助标准按照城市义务兵优待金补助标准执行,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随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
二、残疾军人和烈属优待金:从2015年1月1日起,农村残疾军人和烈属优待金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义务兵优待金的70%发放,发放标准随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
三、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抚恤补助:从2015年1月1日起,农村籍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按照城市“三属”抚恤金补助标准执行,农村籍“烈属”抚恤金由每人每年11160元提高到16630元,农村籍“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由每人每年10650元提高到14270元,农村籍“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由每人每年10210元提高到13430元。“三属”抚恤补助标准跟随上级文件精神进行适时调整。
四、资金发放按照财政“一卡通”的有关要求执行。
2015年3月16日
平顶山市新城区民政局 2015年3月16日印发